老年給付- 請領老年給付,不受請領時效的限制
老年年金 ( 年資需滿15年 )
依下列二種方式計算後,由勞保局擇優發給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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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平均月投保薪資 × 勞保年資 × 0.775% ) + 3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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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均月投保薪資 × 勞保年資 × 1.55%
老年一次金 ( 年資未滿15年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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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平均月投保薪資 ) × ( 給付月數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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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資合計每滿1年發幾1個月,逾60歲之年資最多以5年計。
一次請領老年給付( 民國98年1月1號前有參加勞工保險者可選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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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平均月投保薪資 ) × ( 給付月數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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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資合計每滿1年發給1個月;超過15年部分,每滿1年發給2個月,但最高以45個月為限( 逾60歲之年資最多以5年計,但合併60歲以前之老年給付,最高以50個月為限)
生育給付- 自得請領之日起,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
給付標準(103年5月30日(不含)以前分娩或早產者,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,生育給付仍僅能按30日發給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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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 (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)起,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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雙生以上者,按比例增給。
死亡給付- 自得請領之日起,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
本人死亡
被保險人死亡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領喪葬津貼五個月外,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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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加保險之年資計未滿一年死亡可領十個月遺屬津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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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加保險之年資計未滿二年死亡可領二十個月遺屬津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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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加保險之年資計滿二年死亡可領三十個月遺屬津貼。
家屬死亡
被保險人家屬死亡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領喪葬津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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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、配偶死亡時,發給三個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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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女年滿十二歲死亡,發給二個半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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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女未滿十二歲死亡,發給一個半月。
失能給付-
被保險人因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,經治療終止,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,並經醫師診斷為永久殘廢者,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請領30日-1200日之殘廢補助費。
傷病給付- 在保中,5年內請求權時效內辦理
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,不能工作,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,正在治療者,自不能工作之第四天起,發給投保薪資半數之傷病補助費。